【仪表网 仪表文件】2月29日,国家电网公司招标采购仪器仪表有关资格条件的公告发布,表示自2016年10月1日起,在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组织实施的仪器仪表招标采购活动中,将对投标人资格要求作调整。相关电力企业及潜在投标人需及时了解,做出应变。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自2016年10月1日起,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组织实施的仪器仪表招标采购活动中,对SF6气体检漏仪、电缆故障探测仪、红外热成像仪、局放测试仪等4类产品,将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若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仅接受代理商投标;若投标产品为国产产品,仅接受投标产品的原厂商投标”,修改为“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为便于投标人做好各项投标准备工作,国家电网公司就投标主体和业绩认定提出了相关建议:
1.关于投标主体。对于进口产品的制造商,为适应招标要求,建议考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全资或控股的合资企业,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负责销售工作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2.关于业绩认定。将会在后续的采购中设定适当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招标采购业绩条件将由原来“投标人应具有¨¨的供货业绩”,拟调整为“投标人或相同品牌投标产品应具有¨¨的供货业绩”。